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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下)

更新时间:2022-11-03      点击次数:1644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类别

标注净含量(qn )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n<1000克

g(克)

qn≥1000克

kg(千克)

体积

qn<1000毫升

ml (ml)(毫升)

qn≥1000毫升

l (l)(升)

长度

qn<100厘米

㎜(毫米)或者㎝(厘米)  

qn≥100厘米

m(米)

面积

qn<100平方厘米

mm 2 (平方毫米)

或者 cm 2 (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qn<100平方分米

d㎡(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平方米)

附表 2: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 ≤ 50g

qn≤50ml

2

50g<qn≤200g

50ml<qn≤ 200ml

3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4

qn>1kg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附表 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g或ml

允许短缺量(t)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允许短缺量(t)

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


注: *对于允许短缺量(t) ,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检验批量n

抽取样本量n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

(λ·s)

允许大于1倍,

小于或者等于2倍

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允许大于2倍

允许短缺量的件数

修正因子

λ=t0.995×

样本实际含量

标准偏差 s

1~10

n

\

\

0

0

11~50

10

1.028

s

0

0

51~99

13

0.848

s

1

0

100~500

50

0.379

s

3

0

501~3200

80

0.295

s

5

0

大于 3200

125

0.234

s

7

0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

即≥(qn—λ·s)

式中:—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注:

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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